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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22年05月01日生效) (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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