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