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