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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版) (2024年12月25日发布,2024年12月25日实施)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03月20日生效) (2018年03月20日发布,2018年03月20日实施,2024年12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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