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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于2001年01月01日生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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