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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