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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于2001年01月01日生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 二十九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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