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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于2001年01月01日生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 四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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