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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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