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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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