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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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