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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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