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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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