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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10月01日生效) (1993年07月02日发布,1993年10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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