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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正版) (2009年11月27日发布,2010年01月0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修订)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修订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02月01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正版)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于2010年01月01日生效) (2009年11月27日发布,2010年01月0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修订)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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