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正版) (2009年11月27日发布,2010年01月0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修订)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修订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02月01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正版)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