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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