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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正版) (2004年04月06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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