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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03月19日生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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