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0年09月25日生效) (2010年09月25日发布,2010年09月25日实施) 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
5、《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6、《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10、《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十八条
11、《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2、《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4、《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
1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7、《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18、《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2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22、《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