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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1994年02月18日发布,1994年02月18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于1994年02月18日生效) (1994年02月18日发布,1994年02月18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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