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4年08月03日生效) (2004年08月03日发布,2004年08月03日实施)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跨境狩猎许可和第三款关于跨省(区)狩猎许可的规定。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跨省(区)收购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的规定。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前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4.删去第三十二条关于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许可的规定。
5.删去第三十四条中“或对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
6.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中“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