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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10月01日生效)
(1995年08月29日发布,1995年10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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