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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10月01日生效) (1995年08月29日发布,1995年10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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