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