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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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