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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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