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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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