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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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