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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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