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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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