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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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