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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版)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5年03月18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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