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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04月27日修订)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05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5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于1957年12月23日生效) (1957年12月23日发布,1957年12月23日实施,1986年12月02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有关检疫传染病的疫情通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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