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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04月27日修订)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05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5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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