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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04月27日修订)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05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5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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