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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根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04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根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根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05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5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根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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