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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04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05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5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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