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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03月01日生效) (1995年10月30日发布,1996年03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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