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一)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