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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03月01日生效) (1995年10月30日发布,1996年03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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