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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6月29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烟草专卖条例(于1983年11月01日生效) (1983年09月23日发布,1983年11月01日实施,1991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四条

    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没有领取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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