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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6月29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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