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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6月29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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