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删去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七)删去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01月01日生效) (1991年06月29日发布,1992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