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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9月01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21年01月22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01日生效) (1996年03月17日发布,1996年10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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