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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于1986年02月01日生效) (1985年11月22日发布,1986年0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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