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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于1986年02月01日生效) (1985年11月22日发布,1986年0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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