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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2021年06月10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4年12月01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01日生效) (2002年0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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