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2021年06月10日修订)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