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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2021年06月10日修订)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4年12月01日修订)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01日生效) (2002年0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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